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24民初3085号
原告:江苏苏爱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85868266W,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经济开发区苏源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人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陵城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MA3C7B9GXT,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前孙镇商家村南段。
负责人:商洪良。
被告:北京人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1720154L,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616号新华国际中心C座2层2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苏爱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人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陵城区分公司、北京人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江苏苏爱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苏爱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爱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20元,由原告江苏苏爱尔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