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能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人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有能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人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0-09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商初字第215号
原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道宏。
被告北京人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人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人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53元,减半收取69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