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弘双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人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8298号
原告:北京中弘双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3号楼5层510。
法定代表人:高振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烁,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北京人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616号新华国际中心C座2层208室。
法定代表人:张二芝,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中弘双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人防电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弘双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中弘双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弘双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4.55元,减半收取计1032.28元,由北京中弘双电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郝彬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淼淼
书 记 员 刘逸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