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力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大执字第161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力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路14号21号楼二层06、07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江,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天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705019),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小杜社村西。
法定代表人龚凌莹,董事长。
北京力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凌消防公司)与北京天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建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0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力凌消防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方建材公司给付案款共计25 21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涉案信息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天方建材公司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天方建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天方建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天方建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力凌消防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方建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人力凌消防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方建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天方建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25 213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06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力凌消防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天方建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天方建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潇
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
代理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