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财保577号
申请人:北京力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及**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奎,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嘉,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同昌盛业新荟城贰(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英。
原告北京力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凌公司)诉被告同昌盛业新荟城贰(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昌盛业新荟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力凌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同昌盛业新荟城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2052602.74元,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及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力凌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同昌盛业新荟城贰(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2052602.74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力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柴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