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隆达供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浩隆达供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西执字第469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浩隆达供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六里屯村东平房,组织机构代码:745490702。
法定代表人牛金宝,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浩隆达供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17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人民币8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