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捷电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捷电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12899号
原告: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捷电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捷电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梁国元调解,原告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燕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万青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