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葛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丰民初字第22470号
原告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南窑村34号33室。
法定代表人房志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巩健,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
被告葛林,男,1981年6月3日出生。
原告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基伟业公司)与被告葛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房基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志和及其委托代理人巩健,被告葛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房基伟业公司诉称:2015年6月8日,被告突然提出辞职,当天提交了辞职报告,在未得到原告同意并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即不再上班。被告在原告任职期间参加学习培训,因其违约离职,应退还原告相应费用。因被告未办理离职交接,故应履行原告所提诉请中的第二、三、四项。就双方之间的争议,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裁决并送达原告。2015年10月26日是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最后一日。综上,原告不服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2472号裁决,起诉至法院,请依法受理并裁判。要求:一、判令被告退还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学习费1600元及学习期间已发放工资1088.1元,合计2688.1元。二、判决被告退还从原告处领取工作服一套。三、判令被告办理交接手续,退还原告的各项资料文件。四、判令被告返还公司网站管理账号及密码。
被告葛林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至2015年6月8日期间葛林在房基伟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2014年11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期间的劳动合同,葛林担任统计员和成本会计员。房基伟业公司主张依据劳动合同第36条之规定,葛林应当返还有限空间作业的培训费和培训期间的工资。房基伟业公司就此提交的培训费发票未显示葛林姓名及葛林的培训费数额。葛林对此不予认可。房基伟业公司主张葛林应当返还的各项资料文件包括电脑、计算器、办公文具、档案、笔记本、验钞机、文件柜(文-3)上下层钥匙,但未就葛林工作期间领取过上述物品出具证据加以证明。葛林对此不予认可。
另查:2015年6月11日,葛林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房基伟业公司:1、返还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每月扣除的10%工资1723.33元;2、支付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6月8日工资2896.61元。房基伟业公司提出反申请,要求葛林:1、返还培训费1600元及培训期间工资1088.1元;2、返还工服;3、返还社保数字证书及社保资料并办理上网操作流程交接手续、返还2008年至2015年统计局统计资料并办理网上操作流程交接手续、返还2008年至2015年建筑业统计资料并办理网上操作流程交接手续、返还2008年至2015年工资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返还工作期间领取的物品;4、返还公司网站后台管理账号及密码。2015年10月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2472号裁决书,裁决:1、房基伟业公司支付葛林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每月扣除的工资1723.33元;2、房基伟业公司支付葛林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6月8日工资1623.51元;3、葛林返还房基伟业公司工服、社保数字证书及社保资料并办理上网操作流程交接手续、2008年至2015年统计局统计资料并办理网上操作流程交接手续、2008年至2015年建筑业统计资料并办理网上操作流程交接手续、2008年至2015年工资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公司网站后台管理账号及密码;4、驳回葛林的其他仲裁请求;5、驳回房基伟业公司其他仲裁反请求。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2472号裁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房基伟业公司提交的培训费发票未显示葛林姓名及葛林的培训费数额,葛林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房基伟业公司要求葛林退还有限空间作业的培训费1600元,不予支持。房基伟业公司要求葛林退还学习期间工资1088.1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房基伟业公司要求葛林退还各项资料文件,但房基伟业公司未就葛林领取过各项资料文件出具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2472号裁决书裁决房基伟业公司支付葛林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每月扣除的工资1723.33元、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6月8日工资1623.51元,房基伟业公司未就此起诉,视为认可上述仲裁裁决结果,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2472号裁决书裁决葛林返还房基伟业公司工服、返还社保数字证书及社保资料并办理上网操作流程交接手续、返还2008年至2015年统计局统计资料并办理网上操作流程交接手续、返还2008年至2015年建筑业统计资料并办理网上操作流程交接手续、返还2008年至2015年工资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返还公司网站后台管理账号及密码,葛林未就此起诉,视为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葛林二○一四年十二月至二○一五年五月每月扣除的工资一千七百二十三元三角三分。
二、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葛林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至二○一五年六月八日工资一千六百二十三元五角一分。
三、葛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服、返还社保数字证书及社保资料并办理上网操作流程交接手续、返还二○○八年至二○一五年统计局统计资料并办理网上操作流程交接手续、返还二○○八年至二○一五年建筑业统计资料并办理网上操作流程交接手续、返还二○○八年至二○一五年工资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返还公司网站后台管理账号及密码。
四、驳回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慧
人民陪审员  易献平
人民陪审员  刘 英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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