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06执602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3月2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南窑村34号33室。
法定代表人房志和,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风
审判员 马世平
审判员 赵 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