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1062558

申请执行人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关家坑7号。

法定代表人房志和,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6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2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服、返还社保数字证书及社保资料并办理上网操作流程交接手续、返还二〇〇八年至二〇一五年统计局统计资料并办理网上操作流程交接手续、返还二〇〇八年至二〇一五年建筑业统计资料并办理网上操作流程交接手续、返还二〇〇八年至二〇一五年工资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返还公司网站后台管理账号及密码。权利人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4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京010625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牛俊奇
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
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

二○一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