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7-27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2民申3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1年6月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南窑村34号33室。
法定代表人:房志和,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基伟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2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我返还房基伟业公司工服、返还社保数字证书及社保资料并办理上网操作流程交接手续、返还2008年至2015年统计局统计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返还2008年至2015年建筑业统计资料并办理网上操作流程交接手续、返还2008年至2015年工资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返还后台管理账号及密码是错误的。我离开房基伟业公司时,把工作笔记放在办公桌上,其中有网站后台管理账号及密码;社保数字证书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工服放在办公桌后的柜子中;我操作的社保资料和统计资料也放在书柜里。对此房基伟业公司都是清楚的,这些事项均不存在返还或者交接的问题。综上,我提出再审申请,请求对一审判决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2472号裁决书,已裁决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房基伟业公司工服、返还社保数字证书及社保资料并办理上网操作流程交接手续、返还2008年至2015年统计局统计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返还2008年至2015年建筑业统计资料并办理网上操作流程交接手续、返还2008年至2015年工资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返还后台管理账号及密码。因**未对前述裁决事项起诉,故一审法院依法视为其认可裁决结果,并对前述裁决事项予以确认,所做处理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意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波
审 判 员 蔡宁
代理审判员 蒙镭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