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蒋海潮在房基伟业公司工作期间,房基伟业公司已经为蒋海潮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了自2010年至2015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现蒋海潮以房基伟业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年限不足为由要求赔偿损失,该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本案不予处理。房基伟业公司同意按照仲裁裁决支付蒋海潮2003年2月20日至2009年12月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8494.2元,应予准许。u0026#xA;综上所述,蒋海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