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申28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住河**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住河**省承德市承德县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京市丰台区永外**窑村**号**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房基伟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基伟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因房基伟业公司未自用工之日起为***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到退休年龄却达不到退休条件而无法享受退休人员待遇,故一、二审法院对于***要求房基伟业公司给付其20年养老金补偿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房基伟业公司已经为***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了自2010年至2015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现***以房基伟业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年限不足为由要求赔偿损失,该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故一、二审认定***的上述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