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民初515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威海诚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PF8MP38),住地址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0269T),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威海威高置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MTU4G9C),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159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诚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威高置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