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甸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209民初4287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0月4日生,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甸工业区首钢京唐钢铁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甸分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41元,减半收取计2420.5元,保全费1700.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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