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1民初21426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昌源中路万科金域国际16幢23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长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兴南二路5号院2号楼6层245。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XX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义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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