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1民初21426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昌源中路万科金域国际16幢23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长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兴南二路5号院2号楼6层245。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XX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义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