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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兆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威海市金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民初859号之一 原告:威海市兆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R60WC14),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东安路379号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威海市金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572884673K),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泊于镇东安路-379-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0269T),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洋,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原告威海市兆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金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兆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兆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威海市兆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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