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9197号
原告:北京国源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熊二寨乡东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东欣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富,董事长。
原告北京国源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欣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北京国源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源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原告北京国源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源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余 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