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6393号
原告:北京市**安信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前***村委会西56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
被告:北京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乔庄西区18号楼5层15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市**安信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经本院调解,原告北京市**安信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私下达成还款协议,原告北京市**安信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市**安信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市**安信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渠守彬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