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8执1139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林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7号楼1层10号[二戈寨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林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在房屋管理部门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一套;在车辆管理部门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动车七辆;在车辆管理部门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七辆,但车的下落不明;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共计人民币172782.13元,已安排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依法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