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9民初253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吴秀起。
原告***与被告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永强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永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