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9992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李春先,女,1945年9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722687385J。
原告***与被告李春先、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于荣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华
书 记 员 王远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