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9民初8366号
原告:北京***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耿振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老密,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原告北京***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公司与恒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过程中,恒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因病去世。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与恒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过程中,恒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因病去世,恒罡公司尚未确定负责人,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康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