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9民初8381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秀昌,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玉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丁敏敏
书 记 员 刘艳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