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与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0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2245。
法定代表人:张兆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北京胡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金财,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江华,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隆东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产业园区闽商木业大厦四层401。
法定代表人:潘亚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江华,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起。
上诉人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金财、北京隆东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80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802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八达岭**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 65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郑吉喆
审  判  员   尚晓茜
审  判  员   胡新华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武 菁
书  记  员   马梦蕾
书  记  员   陈昭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