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9民初1534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起。
原告***与被告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耿迎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颜云云
书 记 员 吝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