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八达岭玉鼎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八达岭玉鼎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9民初213号
原告:北京八达岭玉鼎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722681338B。
法定代表人:侯玉柱,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797565008F。
法定代表人:苏现瑞。
原告北京八达岭玉鼎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岭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八达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侯玉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八达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中源公司向八达岭公司支付工程款377461.39元;2.要求中源公司以377461.3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3.要求中源公司以377461.3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13日,八达岭公司与中源公司签订了有关延庆温泉花园小区改造工程消防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源公司为合同的发包方(甲方),八达岭公司为合同的承包方(乙方),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一、八达岭公司对温泉花园小区项目地下车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喷淋灭火系统、通风系统及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施工并达到消防规范要求。二、合同工程总承包造价为1852241.86元,合同签订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25%即463060.47元;水灭火系统干管、报警系统管线敷设、通风管道制作安装完毕(变更洽商除外)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支付40%即740896.74元;本合同包含的所有子系统均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支付30%即555672.56元;扣5%即92612.09元作为质量保修金,一年以后付清。2016年9月20日,建设工程竣工,双方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在原合同价款的基础上,多出洽商金额178280元,最终工程竣工结算造价金额为2030521.86元。同日,双方签订了《专业分包竣工结算确认书》,对上述最终工程价款予以确认。2017年4月1日,建设工程取得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号为:11018000NYS170006。中源公司分别于2014年支付工程款463060.47元,2015年支付工程款740000元,2017年支付工程款450000元,合计支付1653060.47元,尚差377461.39元(含质保金92612.09元)未付,后虽经八达岭公司多次催要,中源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八达岭公司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中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甲方中源公司(发包方)与乙方八达岭公司(承包方)签订《北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延庆温泉花园小区改造工程消防工程;1.2工程地点:延庆妫水北街2号;1.3工程内容:依据甲方提供的图纸及资料完成以下工作:1、对温泉花园地下车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喷淋灭火系统及室内消火栓系统施工,并达到消防规范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做管穿线及设备安装,总线引致消防控制室;水喷淋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做平层管道敷设及设备安装);2、对室外消火栓系统施工,并达到消防规范要求等……1.4承包范围:1.3所述系统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1.5承包方式:本合同工程承包方式为本合同之设备清单所界定的全部设备的供应,设备安装、系统调试、现场技术培训、配合甲方验收并移交、系统保修等。……1.7合同价款:工程总承包造价为1852241.86元;第二条甲方联络代表姓名:马文圆。第三条乙方协调代表(项目经理)姓名:李占伟……第五条系统工期本合同工程累计工期总天数为90个工作日。第九条工程款支付9.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工程款的25%,作为本合同工程的预付款,即463060.47元;9.2水灭火系统干管、报警系统管线敷设完毕、通风管道制作安装完毕(变更洽商除外)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直接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740896.74元;9.3本合同包含的所有子系统均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直接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555672.56元;扣5%作为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费一年以后付清,即人民币92612.09元。如有其他变化甲乙双方协商解决。9.4上述甲方支付款项,乙方向甲方开具工程款发票。第十条竣工验收,取得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视为项目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八达岭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后双方就工程作出洽商变更,即增加切电、室外消防设施、更换烟感、排烟管道的施工内容,并签署《工程变更洽商记录》。
2016年9月20日,八达岭公司与马文圆就工程完成情况签署《分包工程结算书》,载明合同金额为1852241.86元,洽商金额为178280元,最终结算总价为2030521.86元。同日双方又签署《专业分包竣工结算确认书》,载明工程结算范围为温泉花园小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喷淋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的设备和材料采购及安装工程;工程竣工结算造价2030521.86元;本竣工结算造价为本承包工程最终竣工结算金额,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未尽事宜,双方承诺不以任何原因和任何理由提出修改变更;本竣工结算造价中包含5%质保金,金额为92612.09元,保修期1年,待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落款处有发包人中源公司负责人马文圆签字;承包人八达岭公司公章及负责人李占伟签字。2017年4月,涉案工程经北京市延庆区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并进行备案登记。
另查,中源公司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7年支付八达岭公司工程款463060.47元、740000元、450000元,共计1653060.47元。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分包工程结算书》、《分包结算明细表》、《专业分包竣工结算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延庆温泉花园回款明细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八达岭公司与中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合同就工程概况、工程价款及支付作了明确的约定,八达岭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完成了延庆温泉花园小区改造工程消防工程,且中源公司联络代表马文圆与八达岭公司签署了《专业分包竣工结算确认书》,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结算,工程亦经北京市延庆区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并进行备案登记,现涉案工程已过质保期,中源公司应向八达岭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中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剩余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八达岭公司要求中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77461.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中源公司经本院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八达岭玉鼎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377461.39元;
二、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以377461.3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北京八达岭玉鼎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
三、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以377461.3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北京八达岭玉鼎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4元,由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鲁文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康 晶
书 记 员 李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