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9执1790号
申请执行人: 北京八达岭玉鼎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侯玉柱,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苏现瑞。
申请执行人北京八达岭玉鼎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5月29日作出的(2020)京0119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八达岭玉鼎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377 461.39元;二、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以377 461.3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北京八达岭玉鼎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三、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以377 461.3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北京八达岭玉鼎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974元,由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因被执行人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北京八达岭玉鼎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向本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文书。
该案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1.立案后于2019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20)京0119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同时要求被执行人依法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没有实际履行。
2.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多次统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干警前去被执行人单位所在地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未果。
4.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将被执行人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人苏现瑞限制高消费。
5.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
鉴于此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履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文思
审 判 员 于荣平
审 判 员 孙建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