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执6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白下区,现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家富,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5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381执6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先胜
审 判 员 曹 伟
审 判 员 史玉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梁 爽
书 记 员 常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