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81民初11176号
原告:***,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锡沂高新区珠江路8号江苏锡沂科技产业园B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觉慧,男,该单位技术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远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觉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远大公司连带支付***工资1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远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0日,***经***介绍,进入远大公司的工地从事塔吊维修工作,***称每月工资是12000元,按月结算。远大公司未与***签订劳动合同,***自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2月4日提供劳务三个多月,其间,远大公司通过***向***发放两个月工资24000元,最后一个月工资12000元***与远大公司相互推诿,至今未付。本案起诉前,***提出仅支付***5000元解决此事,***未同意,***要求***代远大公司出具欠条,***称不会赖账。***认为,其已提供劳务,依法应当得到相应劳动报酬,为此,提起本案诉讼。
***未予辩称。
远大公司辩称,***在大健康产业园工地承包塔吊维保工作,并与徐州市康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苑公司)签订塔吊维保劳务合同,***系***带到项目上工作,工作内容系***安排,远大公司与***无直接关系,***主张远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18日,康苑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塔吊维保劳务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的主要内容为:乙方为甲方在新沂医药大健康产业园项目院内的27台塔吊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维护保养期限自2020年10月18日起至项目完工,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固定维保费用36000元(不含税价格,如甲方需开具发票,税金部分由甲方承担),该合同附件包括《建筑安装施工安全生产协议》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2021年1月5日,***作为代开企业向康苑公司出具73224元零星工程增值税发票。马贤杰出具落款日期为2021年1月6日的《证明》一份,载明:“兹有***处3人,自2020年10月18日至12月18日在医药大健康产业园项目工地对全区27台塔吊维保、维修(具体内容详合同),费用为12000元/人/月,3人两月费用合计人民币:柒万贰仟圆整。特此证明。”2021年1月6日,***作为经手人在73084元的单据粘贴单上签名,并注明“塔吊维修人工费”。2021年1月12日,康苑公司通过银行向***转账支付73084元。
马贤杰、吴振军出具落款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的《证明》一份,载明:“兹有***处3人,自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月17日在医药大健康产业园项目工地对全区塔吊维保、维修(具体内容详合同),费用为12000元/人/月,3人一月费用合计人民币:叁万陆仟圆整。特此证明。”2021年1月21日,花豆豆作为代开企业向康苑公司出具36530元零星工程增值税发票。当日,***作为经手人在36530元的单据粘贴单上签名,并注明“零星工程”。2021年2月3日,慎荣梅通过银行向花豆豆转账36530元。远大公司陈述,花豆豆是***的妻子,慎荣梅是康苑公司的会计。
根据***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认可***的劳务费标准为每月12000元,***已向***支付前两个月的劳务费24000元,***于2021年9月18日已向***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3000元。
本院认为,***在为***提供劳务后,***应按双方约定向***支付相应的劳务款。***与***的微信记录可以确认***尚欠***劳务费9000元的事实,故本院支持***主张的9000元劳务费。***主张远大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视为其对本案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自行承担。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劳务费9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25元,由***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会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旖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