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1024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2月12日出生,回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锡沂高新区珠江路8号江苏锡沂科技产业园B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好人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10民终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15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481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案件受理费9222元,减半收取4611元,保全费3231元,合计7842元,由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8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载明其与案外人徐州顺莱德建材有限公司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且徐州顺莱德建材有限公司已按照转让协议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全部权利已转让给徐州顺莱德建材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1024执2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