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6173号
申请人:北京博多创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小红门村经开万佳国际机械商城A区135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延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服务中心412室。
法定代表人:***。
北京博多创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多创业公司)、***与北京延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红机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博多创业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延红机械公司名下价值1356146.82元的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博多创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北京延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6146.82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的书面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