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2民初43073号之二
原告:北京华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
法定代表人:白福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富,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松,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南三环万柳桥**宝隆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晓锋,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小娇,女,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北京华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华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48047.6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北京华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4748047.6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华堂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48047.6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满建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肖彦青
书 记 员 胡玉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