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022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12执1022号之一
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812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875532.0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03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申报其财产情况;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制;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淮安中交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1935元予以冻结,但申请人以不具备处理条件,而不申请审计、拍卖,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对被执行人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淮安中交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保证金、质保金、红利等予以轮候扣留,因系轮候扣留和所建工程未审计,故目前无法提取; 5、我院工作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书载明的地址徐州市云龙区青年路182号华泰证券楼707室寻找被执行人经营场所的下落,通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经营场所的已撤出上述场所,新的经营场所无法查找,致执行中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4921569.01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己冻结的帐户和目前无法提取的工程款等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海清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薛 兆
书记员  蒋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