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民申1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南路9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2)苏1283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22)苏1283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案涉劳动报酬的发放并非被申请人恒龙公司代为支付,申请人不负有返还义务。1、原审生效判决已经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挂靠经营关系。2、2022年9月17日申请人从泰兴市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获取付款明细显示,案涉劳动报酬所涉款项由中南公司于2022年3月支付给被申请人恒龙公司,具体对应为三期110492.93元,五期496637.04元,六期102870.03元,合计710000元。3、恒龙公司另案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案涉款项中710000元的资金来源和走向:由中南公司向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委托付款申请书》,恒龙公司收悉款项后,将该笔款项汇给江苏福泽盛民建筑劳务公司,并由江苏福泽盛民建筑劳务公司向所涉人员予以支付。申请人认为,恒龙公司隐瞒案涉资金系发包人中南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事实,恶意提起诉讼,导致申请人被执行,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恒龙公司答辩称,本案为我公司诉***索要代付的工人报酬,根据双方内部承包协议,该工程由***包工包料,我公司支付的案涉金额为代***支付工人报酬,代付款项均有***本人签字确认,我公司向其追索并无不当;***诉我公司工程款案件正在原审法院审理中,我公司未重复主张本案所涉及代付的工人报酬金额。 本院经审查查明,正在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诉恒龙公司给付工程款的案件中,***主***公司给付的工程款是中南公司应付款与恒龙公司付给***之间的差额部分,恒龙公司主张在应付款中扣减已经帮助***代付给工人的报酬。现在提起再审的原因是因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已经对其生活和工作造成极大困扰,本案所涉款项也确实为中南公司应付的工程进度款。 本院认为,***所提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申请人如认为原审裁判错误应当依法提出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其未提出上诉没有正当理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一般不应当再给予再审救济。其次,恒龙公司在申请人提起的另案给付工程款诉讼中,已经明确可以扣减相应款项,不至于损害申请人权益,且申请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充分举证证明本案生效裁判的证据效力(证明力),进而保护自身权益免受损害。第三,其提起再审申请的直接事由是因为本案执行程序中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 综上,申请人***所提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陈 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