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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人定边县旭东建筑器材租赁站、某某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25执保953号 定边县旭东建筑器材租赁站、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定边县旭东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保全人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825民初377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保全人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限额20000元)予以保全。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予以查询,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依法足额冻结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2023年6月15日依法足额冻结***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定边县人民法院(2023)陕0825民初377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本案现已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