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英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17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京英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英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2023)苏0891民初172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45511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现申请人以名下所有的苏州银行账户xx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基本户11×××71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5114元(开户行:苏州银行淮安分行营业部,账号:xx)。 二、解除对申请人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淮安市分行,账号:11×××71)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