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2289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038175278,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南路9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成都名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549027206,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新斑路二段3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名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依法作出(2023)苏0891民初228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20433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已被冻结账户系农民工账户,影响公司正常运行,故申请冻结其名下苏州银行银行卡(账号:32×××03)并解除对其他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变更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苏州银行账户(账号:32×××03),限额204334元;
二、解除对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其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左 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