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骏炜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6民初8324号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