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6民初8324号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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