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4147号
原告:北京同济同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林业部幼儿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国新,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施工负责人,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大禹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4层2809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同济同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禹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