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翔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翔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辖终8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兴化路9号。
法定代表人:纪如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平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翔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25号403D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许丽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文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国安实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北澳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甲2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文谦,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翔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实公司)、北京商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商建公司)、北京建盛投资有限公司(建盛公司)、惠州市大亚湾国安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安公司)、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大地持股会)、魏文谦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民初35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五建公司上诉称,有同样案由及相同、类似事实的案件已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五建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翔实公司、建盛公司、商建公司、大地持股会、国安公司、魏文谦对于五建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翔实公司系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五建公司、建盛公司、商建公司、大地持股会、国安公司、魏文谦连带给付翔实公司对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建盛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故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五建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瑞
审判员*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