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翔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翔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1执241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翔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25号403D室,组织机构代码:7376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甲27号,现下落不明,组织机构代码:7226×××。
法定代表人魏文谦。
原告北京翔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0990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0年5月22日公告送达该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15308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出庭主张时效抗辩。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也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09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靳欣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