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翔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翔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682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翔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25403D室。

法定代表人:王石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重,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康家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北京翔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雨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3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翔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所签订的是一份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装饰装修工程范围内的一部分。只要涉及维修防水工程,就必然涉及后续工程的拆除和恢复,因此所产生的维修修复费用应当由被申请人依法负担。(二)二审判决在参照引用鉴定报告所载明的修复费用明细时出现了根本性错误。依据《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造价鉴定复议意见书》有关《单位工程概预算表》第一条,一审判决并未考虑认定马赛克修复费用,泳池池壁马赛克修复费用251 657.8元在判决中未进行任何的扣除或者抵顶。二审法院不但错误的认定了泳池池壁防水维修费用的具体数额,同时也错误地理解了一审判决结果的计算方式和数额,二审判决结果错误。现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关于游泳池防水工程质量分析写明:“……7.该泳池工程质量原因综合分析:……(2)游泳池池壁内侧防水卷材存在的局部空鼓、脱落现象,是由于卷材防水层未全包裹泳池侧壁,又未采取防止卷材下滑的措施,在卷材自重与装饰层重力的作用下,防水卷材易造成脱落和空鼓现象。”现双方当事人就造成“卷材防水层未全包裹泳池侧壁”的原因各说不一,翔实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翔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翔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建玲
审  判  员   彭红运
审  判  员   王士欣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