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翔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翔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平民初字第00358

原告北京翔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25403D室,注册号110104003756718

法定代表人王石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彦雪,男,1987112日出生,北京翔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检员。

委托代理人刘映敏,男,19711210日出生,北京翔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31115日出生。

原告北京翔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翔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彦雪、刘映敏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虽曾在我单位工作过12天,但双方在试用期,且因被告单方严重违反我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与我单位解除试用期的合同。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没有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政策,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单位不向被告支付2013828日至201398日工资8000元。

被告辩称:双方合同约定每月6日发工资,但原告未按期发放工资,且不兑现我可以使用公司车辆的口头承诺,公司的行为缺乏诚信,因此,我辞去职务。合同在试用期,我有权利辞职,原告应支付我相应工资。故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828日,被告到原告公司工作,岗位为总工程师、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为每月20 000元,合同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计算。201398日,被告辞职。后被告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工资8000元。该仲裁委于20131211日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3828日至98日工资8000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上述费用。

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未提供有效证件,不符合录用条件,其在职期间未按合同约定遵守劳动纪律,且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擅离职守或串岗,公司有权扣罚其当月工资。对此提供了劳动协议书及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予以证明。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仲裁裁决书、劳动协议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虽主张被告未按约定提供相应证件,在职期间存在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原告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另,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达到约定支付相应工资。综上,判决如下:

原告北京翔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至九月八日工资人民币八千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翔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朱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