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终32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万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品,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万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万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被上诉人北京市万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北京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诉人北京市万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北京市万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北京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北京市万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北京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56元,由被上诉人北京市万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456元,减半收取7228元,由上诉人北京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明
审判员***
审判员齐新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