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林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格林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1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卉康道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格林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开发区鑫隅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国,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诉人天津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4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230.5元,由上诉人天津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殷焱
代理审判员*豪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