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格林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格林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1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格林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格林贝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424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债务7506806元,截至2018年9月12日被执行人已偿付债务0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其名下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期向本院汇报其财产状况。本院还于2018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川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