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碑执字第02065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禹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09054号。
法定代表人:孙婉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凯,男。
被执行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呼永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明阳,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丹,男,西安市长安区青年南街23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京世纪禹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诉讼费278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二初字第0129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中第三项调解协议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颖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