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碑民二初字第01264号
原告:北京世纪禹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09054号。
法定代表人:孙婉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凯,男,北京世纪禹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中信大厦89号8F。
负责人:孙晓文,项目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禹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纪禹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纪禹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世纪禹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9元,原告北京世纪禹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2789.5元由原告北京世纪禹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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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郭玉萍
审 判 员 张 红
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颖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