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5365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世纪禹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09054号。
法定代表人:孙婉珍,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世纪禹都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刘 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刘天怡
书 记 员 陈禄源